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司拍字第569號
聲 請 人 宗泰建設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吳玉梅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天石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寶錦
上列
當事人間聲請
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
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叁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抵押權人,於
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
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前開規定於最高
限額抵押權
準用之。
民法第873條、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
為
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
(一)登記日期:㈠民國(下同)104年10月20日。㈡104年9
月1日。
(二)權利種類:㈠最高限額抵押權。㈡普通抵押權。
(三)擔保債權總金額:㈠新臺幣(下同)10,000,000元。
㈡15,000,000元。
(四)擔保債權確定
期日:㈠105年3月15日。
(五)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㈠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
(包含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
抵押權設
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保
證、票據。㈡104年8月31日之借款債務。
(六)清償日期:㈠105年3月15日。㈡105年3月15日。
(七)利息(率):㈠㈡依年息百分十二計算利息。
(八)
遲延利息(率):㈠㈡依年息百分之二十四計算遲延利
息。
(九)
違約金:㈠㈡依每佰元日息壹角計算違約金。
(十)其他擔保範圍約定:㈠㈡
債務不履行賠償一百萬元。
(十一)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㈠㈡天石營造有限公司,債
務額比例:全部。
嗣㈠相對人天石營造有限公司於104年8月31日以附表所示不
動產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15,000,000元之抵押權
,依法登記在案。茲因債務人天石營造有限公司對聲請人負
債15,000,000元,已屆105年3月15日清償期而未為清償。㈡
債務人天石營造有限公司陸續向聲請人借款一佰萬元及七百
萬元,合計八百萬元,約定有利息、遲延利息及違約金,清
償日期為105年3月15日。
詎債務人屆期未為清償,計尚欠本
金8,000,000元及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等,
上開兩筆債
務合計新臺幣2,300萬元,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
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
業據提出
他項權利證明書、
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登記謄本、
本票、支票等影本為證
,本件聲請,經核合於民法第873條之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
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
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
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
附表: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 ├───┬────┬───┬───┬──────┤ ├─────┤ │
│號│ 市 ○鄉鎮市區○ 段 ○○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
│1│臺中 ○○○區 ○○○段│ │907 │旱│953.60 │全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