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5 年度司消債聲字第 1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10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延期清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消債聲字第16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洪沛昇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開源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零二年六月十七日以一零二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七 十二號裁定認可之更生方案履行期限應予延長六個月,履行期限 延長至民國一零九年一月。更生方案原定應於民國一零五年十月 十五日之給付,延至民國一零六年四月十五日履行,其次各期履 行期限按此遞延。 理 由 一、按更生方案經法院裁定認可確定後,債務人因不可歸責於己 之事由,致履行顯有困難者,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其履行期 限,但延長之期限不得逾二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75條 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即債務人(下稱聲請人)之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 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72號裁定認可更生方案後 ,依約繳款迄今約3年,因原任職今國光學工業股份有限公 司業務減縮,停止夜班工作,致聲請人收入由原先更生聲請 時每月平均月薪新臺幣(下同)52,900元減少至3萬餘元, 已無法履行更生方案所定每月13,500元之數額。又聲請人於 今年7月更工作任職於百達公司,試用期間月薪約3萬元至3 萬3千元不等,並另尋兼職收入每月約6千元至8千元間,復 因配偶聲請強制執行扶養費給付,致聲請人遭受扣薪之強制 執行,上述期間聲請人係向朋友借貸始能繼續履行更生方案 。為此,聲請本院定准予8個月期間延期清償,使聲請人能 與配偶協商扶養費給付及停止強制執行之事宜,並能於延期 清償期滿後繼續履行更生方案等語。 三、查本件聲請人所述事實,與其所提本院執行處執行命令、台 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存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存摺(上均影本)等件,互核相符,並經本院調閱上開卷宗 查明無誤。而聲請人在更生方案履行中,固定收入係其履行 方案之主要來源,其因原任職公司業務因素致收入減少,且 聲請人為能清償債務,另謀新職並同時尋求兼職,其收入一 時減少而不能清償。經本院審查上揭情事,認聲請人仍有履 行更生方案之意願,另綜合審酌聲請人就業情形、更生履行 情況、更生方案不能履行之各項原因,復參酌各債權人之意 見,兼衡兩造之權益,爰認聲請人履行更生方案顯有困難, 係有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存在。從而,債務人聲請本院裁 定延長本件更生方案之履行期限,應予准許,並酌定如主文 所示之延長期限。 四、綜上,爰斟酌聲請人之履行能力,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士原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1 日 書 記 官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54 55 56 57 58 59 60 61 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