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司票字第1085號
聲 請 人 好神奇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盛榮
上
聲請人聲請對於
相對人蕭貿火准予
本票裁定
強制執行事件,聲
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一、㈠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
㈡票面受款人為「好神奇環境用藥股份有限公司」,請補聲
請人「好神奇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為票據權利人之釋明或
背書連續之釋明。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朱敏諄
一、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
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