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司票字第1444號
聲 請 人 沅渼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廖惠美
上
聲請人聲請對於
相對人溫國良准予
本票裁定
強制執行事件,聲
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請求之內容為何(依本票
所載,似為新臺幣伍拾壹萬元
整,如有誤載,併請更正)?
二、相對人之姓名是否有誤(究為「溫國良」或「温國良」)?如
有誤載,併請更正。
三、相對人之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四、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朱敏諄
一、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
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