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5 年度司票字第 144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3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票字第1444號 聲 請 人 沅渼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惠美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溫國良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 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請求之內容為何(依本票所載,似為新臺幣伍拾壹萬元   整,如有誤載,併請更正)? 二、相對人之姓名是否有誤(究為「溫國良」或「温國良」)?如   有誤載,併請更正。 三、相對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四、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朱敏諄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