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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5 年度司票字第 194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4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票字第1944號 聲 請 人 亞提娜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卓志芳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雅瑟音響股份有限公司、蔡連水准予本 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提示日為何?(依票據法第123條規定聲請准予本票強制執行   之裁定,應審查執票人對發票人是否行使追索權,載明到期   日之本票亦須於到期日後提示,始得向發票人行使追索權。   )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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