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5 年度司票字第 213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4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票字第2137號 聲 請 人 政隆竹木工藝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宗照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時代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准予本票裁定 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本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 二、請求之金額為何?是否請求利息?若是,利息計算方式為何   ?(利息起日?利息計算方式為日息、月息或年息?利率   ?)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