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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5 年度司票字第 340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5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票字第3405號 聲 請 人 利德來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基龍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 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聲請人公司設立登記及合法法定代理人釋明。 二、聲請人法定代理人姓名、住居址資料。 三、聲請人狀末聲請人及合法法定代理人印文。 四、補提示日(若未補正提示日,無從確定利息起算日)。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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