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司票字第3405號
聲 請 人 利德來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吳基龍
上
聲請人聲請對於
相對人准予
本票裁定
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
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一、聲請人公司設立登記及合法
法定代理人釋明。
二、聲請人法定代理人姓名、住居址資料。
三、聲請人狀末聲請人及合法法定代理人印文。
四、補提示日(若未補正提示日,無從確定利息起算日)。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一、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
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