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司票字第3655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林首旗
上
聲請人聲請對於
相對人豪昇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童水源、童素
瓊、謝淑貞、JUMBO STAR INC.准予
本票裁定
強制執行事件,聲
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一、㈠請求利息自105年1月22日起算之依據為何?(
系爭本票於
105年6月3日提示,
惟利息起算日卻係105年1月22日,似
於提示日前為提示)
㈡確認JUMBO STAR INC.為
本件相對人?如有誤載,請具狀
更正。(依票據法第123條規定,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
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而JUMBO STAR
INC.為
背書人,並
非發票人)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
一、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