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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5 年度司票字第 365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6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票字第3655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林首旗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豪昇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童水源、童素 瓊、謝淑貞、JUMBO STAR INC.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 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請求利息自105年1月22日起算之依據為何?(系爭本票於    105年6月3日提示,惟利息起算日卻係105年1月22日,似    於提示日前為提示)   ㈡確認JUMBO STAR INC.為本件相對人?如有誤載,請具狀    更正。(依票據法第123條規定,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    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而JUMBO STAR    INC.為背書人,並非發票人)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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