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司票字第3672號
聲 請 人 丞泰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盧冠名
上
聲請人聲請對於
相對人楊子賢准予
本票裁定
強制執行事件,聲
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一、查報向
債務人為提示之提示日期。
(
按法院就執票人依票據法第123條規定聲請准予本票強制
執行之裁定,應審查執票人對發票人是否行使追索權,未載
到
期日之本票亦需提示後,始得向發票人行使追索權。聲請
人提出發票人簽發未載到期日之本票聲請法院裁定准予強制
執行,
聲請狀上未記載提示日期,法院自應先調查其有無提
示,如未提示,與
上開規定不合,應以裁定駁回聲請,司法
院(81)廳民一字第02696號函
參照。至所謂提示者,即現
實的向債務人出示票據。)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
一、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
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