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5 年度司票字第 367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6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票字第3672號 聲 請 人 丞泰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冠名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楊子賢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 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查報向債務人為提示之提示日期。   (按法院就執票人依票據法第123條規定聲請准予本票強制   執行之裁定,應審查執票人對發票人是否行使追索權,未載   到期日之本票亦需提示後,始得向發票人行使追索權。聲請   人提出發票人簽發未載到期日之本票聲請法院裁定准予強制   執行,聲請狀上未記載提示日期,法院自應先調查其有無提   示,如未提示,與上開規定不合,應以裁定駁回聲請,司法   院(81)廳民一字第02696號函參照。至所謂提示者,即現   實的向債務人出示票據。)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