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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5 年度司票字第 419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7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票字第4190號 聲 請 人 金宏不銹鋼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斐如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尚誼實業有限公司、林明宗准予本票裁 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提示日期為何?   ㈡確認事實及理由欄所載請求之本票票號是否為868491號?    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與所附證物不符)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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