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司票字第4190號
聲 請 人 金宏不銹鋼材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李斐如
上
聲請人聲請對於
相對人尚誼實業有限公司、林明宗准予
本票裁
定
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
駁回其聲請:
一、㈠提示日期為何?
㈡確認事實及理由欄
所載請求之本票票號是否為868491號?
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與所附證物不符)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一、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
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