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5 年度司票字第 43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1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票字第434號 聲 請 人 創奇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証倫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陳瓏昇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 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請查報聲請人之現任法定代理人及相關釋明資料;如有誤載   ,請具狀更正,並提出聲請人與該法定代理人之印文,及更   正後之聲請狀。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