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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5 年度司票字第 550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8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票字第5509號 聲 請 人 文奕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振義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絲正修即祥鼎工業社准予本票裁定強制 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一、㈠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㈡本件利息起算日(即提示日)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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