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司票字第5838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鳳龍
上
聲請人聲請對於
相對人俊澄水電工程有限公司、黃俊智、黃煙
南准予
本票裁定
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一、㈠確認相對人「黃」煙南(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姓
名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並補其最新
戶籍謄本
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㈡確認相對人「黃」俊智(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姓
名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並補其最新戶籍謄本
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
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