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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5 年度司票字第 583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9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票字第5838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俊澄水電工程有限公司、黃俊智、黃煙 南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確認相對人「黃」煙南(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姓    名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並補其最新戶籍謄本    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㈡確認相對人「黃」俊智(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姓    名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並補其最新戶籍謄本    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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