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司票字第5861號
聲 請 人 科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艾珍寶
上
聲請人聲請對於
相對人光暉實業有限公司、黃仲光准予
本票裁
定
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
駁回其聲請:
一、㈠提出蓋有與聲請人科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稱相符印文之
聲請狀。
㈡提出相對人光暉實業有限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
其
法定代理人最新
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㈢查報相對人光暉實業有限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為何?如
有誤載,併請具狀更正。
㈣確認黃仲光是否為
本件相對人;若是,併請具體敘明對其
請求之原因事實、
法律依據及其
住居所地;並查報其與光
暉實業有限公司是否係負連帶清償責任。
㈤查報票號WG0000000號之本票到
期日與利息起算日各為何
?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查本票所示,到期日似為103
年2月28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