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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5 年度司票字第 586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9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票字第5861號 聲 請 人 科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艾珍寶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光暉實業有限公司、黃仲光准予本票裁 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提出蓋有與聲請人科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稱相符印文之    聲請狀。   ㈡提出相對人光暉實業有限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    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㈢查報相對人光暉實業有限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為何?如    有誤載,併請具狀更正。   ㈣確認黃仲光是否為本件相對人;若是,併請具體敘明對其    請求之原因事實、法律依據及其住居所地;並查報其與光    暉實業有限公司是否係負連帶清償責任。   ㈤查報票號WG0000000號之本票到期日與利息起算日各為何    ?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查本票所示,到期日似為103    年2月28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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