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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5 年度司票字第 614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9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票字第6148號 聲 請 人 澄宏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魯威宏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Ballard Pacific Resource,Inc.准予 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提出債務人Ballard Pacific Resource,Inc.之最新公司變   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   省略)。如其為外國公司,則應釋明是否經我國認許?若經   認許,請提出經濟部之證明文件;若未經認許,請提出在國   外合法設立之法人資格證明。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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