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司票字第6148號
聲 請 人 澄宏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魯威宏
上
聲請人聲請對於
相對人Ballard Pacific Resource,Inc.准予
本票裁定
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一、提出
債務人Ballard Pacific Resource,Inc.之最新公司變
更登記事項卡及
法定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
省略)。如其為外國公司,則應釋明是否經我國認許?若經
認許,請提出經濟部之證明文件;若未經認許,請提出在國
外合法設立之法人資格證明。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
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