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司票字第6148號
聲 請 人 澄宏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魯威宏
上
聲請人聲請對於
相對人Ballard Pacific Resource,Inc.准予
本票裁定
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一、得釋明相對人合法
法定代理人資料(如為外文,應併提出中
文譯本)及其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逾期未補則駁回聲
請。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
一、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
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