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司票字第6148號
聲 請 人 澄宏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魯威宏
上
聲請人與
相對人Ballard Pacific Resource,Inc.間
本票裁定
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叁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人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0月20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得
釋明相對人合法
法定代理人資料(如為外文,應併提出中文
譯本)及其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此項裁定已於105年
10月26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證。
二、聲請人逾期
迄未補正,其聲請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
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
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