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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5 年度司票字第 614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11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票字第6148號 聲 請 人 澄宏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魯威宏 上聲請人相對人Ballard Pacific Resource,Inc.間本票裁定 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叁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人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0月20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得 釋明相對人合法法定代理人資料(如為外文,應併提出中文 譯本)及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此項裁定已於105年 10月26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二、聲請人逾期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訟事件法第30條之1、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 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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