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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5 年度司票字第 634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10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票字第6349號 聲 請 人 澄宏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魯威宏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Ballard Pacific Resource,Inc.准予 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外國公司Ballard Pacific Resource,Inc.是否經我國認    許?若經認許,請提出經濟部之證明文件;若未經認許,    請提出在國外合法設立之法人資格證明,及周世平為合法    設立之代表人或管理人之相關證明文件,如相關文件係外    文資料,請提出中譯本。   ㈡提出相對人Ballard Pacific Resource,Inc.之最新公司    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    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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