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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5 年度司票字第 676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10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票字第6764號 聲 請 人 格安德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洪沛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璽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准予本票裁定強 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駁回其聲請: 一、本票裁定聲請狀聲請事項中請求金額及利率未填寫,請填寫   完整。 二、附表中之發票日未填寫。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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