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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5 年度司票字第 691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11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票字第6914號 聲 請 人 陳俊傑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亞竺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王東生、徐媛 珠、亞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 請人應於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亞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為何?並   提出亞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   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提出亞竺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其   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提出相對人徐媛珠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四、提示日為何? 五、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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