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司票字第6914號
聲 請 人 陳俊傑
上
聲請人聲請對於
相對人亞竺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王東生、徐媛
珠、亞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准予
本票裁定
強制執行事件,聲
請人應於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亞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合法法定
代理人為何?並
提出亞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
暨其
法定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提出亞竺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其
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提出相對人徐媛珠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四、提示日為何?
五、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
一、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
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