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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5 年度司票字第 693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11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票字第6931號 聲 請 人 汎其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麗玉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櫻支企業有限公司、陳隆勛准予本票裁 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請提出票號TH0000000、TH0000000號之本票原本。   ㈡確認陳隆勛是否係本件債務人(依本票票面之記載,發票    人似應為櫻支企業有限公司,陳隆勛僅係其法定代理人)    。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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