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司票字第6931號
聲 請 人 汎其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麗玉
上
聲請人聲請對於
相對人櫻支企業有限公司、陳隆勛准予
本票裁
定
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
駁回其聲請:
一、㈠請提出票號TH0000000、TH0000000號之本票原本。
㈡確認陳隆勛是否係
本件債務人(依本票票面之記載,發票
人似應為櫻支企業有限公司,陳隆勛僅係其
法定代理人)
。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
一、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