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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5 年度司票字第 693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11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票字第6931號 抗 告 人 櫻支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隆勛 上抗告人與相對人汎其企業有限公司間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 於民國105年11月11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繳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 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駁回。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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