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司票字第7241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鳳龍
上
聲請人聲請對於
相對人開達連汽車服務有限公司、林幸坪、許
志芳准予
本票裁定
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開達連汽車服務有限公司現階合法之
法定代理人為何?
並補正開達連汽車服務有限公司於
發票日(民國一百零五年
三月二十一日)之「前」、「後」之變更登記資料,以證明
發票時之法定代理人為林幸坪。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一、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
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