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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5 年度司票字第 724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11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票字第7241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開達連汽車服務有限公司、林幸坪、許 志芳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開達連汽車服務有限公司現階合法之法定代理人為何?   並補正開達連汽車服務有限公司於發票日(民國一百零五年   三月二十一日)之「前」、「後」之變更登記資料,以證明   發票時之法定代理人為林幸坪。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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