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司票字第7432號
聲 請 人 燕京印刷廠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邱鳳雪
上
聲請人聲請對於
相對人銘顯文化事業有限公司准予
本票裁定
強
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
駁回其聲請:
一、㈠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
㈡本票原本1紙。
㈢確認利息起算日是否有誤(到
期日為民國105年7月5日),
若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
㈣台端聲請
本票裁定之相對人銘顯文化事業有限公司業於民
國105年10月4日府授經商字第1050788402號函准解散,進
入清算程序在案,請(14日)補陳該公司之合法
法定代理人
姓名及其
住居所地址,並檢附其『解散前』最新之公司抄
錄(含解散前最近之董事、
監察人或其他負責人名單)、章
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
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
之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呈報
清算人或清
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未選任呈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
法第322條規定補正全體董事為其法定代理人)。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一、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
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