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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5 年度司票字第 743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11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票字第7432號 聲 請 人 燕京印刷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鳳雪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銘顯文化事業有限公司准予本票裁定強 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   ㈡本票原本1紙。   ㈢確認利息起算日是否有誤(到期日為民國105年7月5日),    若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   ㈣台端聲請本票裁定之相對人銘顯文化事業有限公司業於民    國105年10月4日府授經商字第1050788402號函准解散,進    入清算程序在案,請(14日)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    姓名及其居所地址,並檢附其『解散前』最新之公司抄    錄(含解散前最近之董事、監察人或其他負責人名單)、章    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    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呈報清算人或清    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未選任呈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    法第322條規定補正全體董事為其法定代理人)。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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