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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5 年度司票字第 753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11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票字第7538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翊翰有限公司、劉國雄、阮氏玉緣准予 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相對人翊翰有限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為何?並提出其   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   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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