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司票字第7800號
聲 請 人 廣之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田正竹
上
聲請人聲請對於
相對人龍勇春准予
本票裁定
強制執行
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一、本票原本2紙未載發票地及付款地,補正相對人之最新
戶籍
謄本(全戶動態及記事欄皆請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一、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
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