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司票字第7956號
聲 請 人 群豪印刷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紀瓊麗
上
聲請人聲請對於
相對人晉兆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張靜文准
予
本票裁定
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
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一、陳報張靜文是否為
本件聲請之相對人或僅為晉兆生化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之
法定代理人(即張靜文是否僅係以晉兆生化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地位發票),倘原
聲請狀記載有
誤,並請具狀更正。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
一、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