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5 年度司票字第 814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12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票字第8148號 聲 請 人 正元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正園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台灣風光股份有限公司、林俊呈、陳永 來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聲請費新臺幣3,000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