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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5 年度司票字第 814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1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票字第8148號 聲 請 人 正元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正園 相 對 人 台灣風光股份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兼法定代理 林俊呈 人 相 對 人 陳永來 上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台灣風光股份有限公司、林俊呈、陳永來 就本票裁定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理 由 一、訟事件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聲請人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又票據法第123條所 定執票人就本票聲請法院裁定強制執行事件,由票據付款地 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5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及非訟事件法第194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簽發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查其 所提相對人簽發票號TH0000000之本票所載付款地為南投縣 ,依上開法條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南投地方法院管轄。茲聲 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請求,顯有違誤。 三、依職權將本件裁定移送於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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