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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5 年度司聲字第 112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7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返還擔保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聲字第1126號 聲 請 人 上好印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勝得 上聲請人與相對人上好印刷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擔保金事件,聲 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收件回執「正本」。   ㈡相對人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    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㈢如相對人之公司登記地址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戶籍址,與存    證信函上收件人地址不符,請一併提出該存證信函確已由    相對人親收之證明。或提出已向相對人之公司登記地址及    法定代理人之戶籍址催告行使權利之存證信函及雙掛號送    達回執。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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