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司聲字第1126號
聲 請 人 上好印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楊勝得
上
聲請人與
相對人上好印刷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
擔保金事件,聲
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一、㈠收件回執「
正本」。
㈡相對人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及其
法定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
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㈢如相對人之公司登記地址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戶籍址,與
存
證信函上收件人地址不符,請一併提出該存證信函確已由
相對人親收之證明。或提出已向相對人之公司登記地址及
法定代理人之戶籍址催告行使權利之存證信函及雙掛號送
達回執。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
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