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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5 年度司聲字第 116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8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返還擔保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聲字第1166號 聲 請 人 大台中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福興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嘉成國際興業有限公司、朱素美、大欣國際 興業有限公司間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訴訟終結後,供擔保人證明已定20日以上之期間,催告受 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而未行使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 ,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此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 擔保者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3款、第106條分 別定有明文。次按所謂訴訟終結,在因假扣押所供擔保之場 合,因該擔保係為保障受擔保利益人因不當假扣押所受損害 而設,倘執行法院已依聲請實施假扣押之執行者,則在執行 法院撤銷其執行程序前,受擔保利益人所受損害仍可能繼續 發生,損害額既未確定,自無強令其行使權利之理,必待供 擔保人已撤回假扣押之執行,始得謂為訴訟終結。再按擔保 提存之提存人於假扣押、假處分、假執行裁判後未聲請執行 ,或於執行程序實施前撤回執行之聲請。假扣押、假處分所 保全之請求,其本案訴訟已獲全部勝訴判決確定,得聲請該 管法院提存所返還提存物,提存法第 18條第1項第3款、第5 款定有明文。而依提存法第18條第1款至第8款規定,聲請法 院提存所返還提存物者,無庸法院裁定,亦為提存法施行細 則第16條所明定。又聲請人如已得逕向提存所聲請返還提存 物,而仍依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規定聲請法院另以裁定 許可返還者,應認欠缺權利保護要件,不應准許(臺灣高等 法院暨所屬法院98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24號研討結論 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 ,聲請人前遵本院 102年度司裁全字第2505號民事裁定,為 擔保相對人因假扣押所受之損害,而提供新臺幣 1,169,000 元為擔保金,並以本院 102年度存字第3296號提存事件提存 在案。茲聲請人主張聲請人與相對人嘉成國際興業有限公司 、朱素美間,假扣押裁定經本院撤銷在案,而聲請人於訴訟 終結後,已寄發存證信函催告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相對 人嘉成國際興業有限公司雖於105年3月25日向法院起訴請求 因聲請人執行假扣押之損害賠償,嗣後卻又於同年 7月14日 撤回起訴,足認相對人嘉成國際興業有限公司、朱素美並無 因聲請人之假扣押而受有損害,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 項第 3款前段之規定,聲請本院裁定准予返還擔保金。另對 相對人大欣國際興業有限公司部分,聲請人並未向相對人大 欣國際興業有限公司聲請假扣押執行,聲請人得依提存法第 18條第1項第3款聲請該管法院提存所返還提存物,再者,聲 請人對於相對人大欣國際興業有限公司已獲本案勝訴判決確 定,亦屬民事訴訟法第 104條第1項第1款之應供擔原因消滅 ,爰請求裁定准予返還擔保金等語,並提出假扣押裁定、民 事判決、提存書、撤銷假扣押裁定、存證信函及掛號郵件收 件回執等為證。 三、本院依職權調閱前開事件相關卷宗與審視聲請人提出之事證 ,就相對人嘉成國際興業有限公司、朱素美部分:本件假扣 押裁定,關於相對人嘉成國際興業有限公司部分業經撤銷, 聲請人固於 105年3月4日以存證信函催告相對人於收到存證 信函後 20日內依法行使權利,該存證信函於同年月7日送達 予相對人,此有聲請人提出之存證信函、中華郵政掛號郵件 收件回執影本附卷可稽;惟查,聲請人並未撤回本院 102年 度司執全字第1399號假扣押執行程序,該假扣押執行程序仍 然存在,揆諸首揭說明,本件情形自不符合「訴訟終結」之 要件,聲請人向相對人為催告行使權利時,相對人所有財產 仍受查封而不得自由處分,該假處分強制執行程序尚未終結 ,受擔保利益人(即相對人)所受損害仍可能繼續發生,損 害額既未確定,自無強令其行使權利之理,揆諸前開規定與 說明,其存證信函之催告,自不生催告行使權利之效力。聲 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就相對人嘉成國際興業有限公司、朱 素美部分,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次就相對人大欣國際 興業有限公司部分,聲請人自陳其未聲請假扣押強制執行, 且已獲本案勝訴判決確定,經調閱本院 102年度司執全字第 1399號假扣押執行事件、103年度訴字第917號給付貨款等事 件卷宗查核屬實。揆諸首揭規定,聲請人僅需提出民事執行 處發給之未執行證明或本案勝訴判決暨其確定證明書,毋庸 聲請本院裁定,即可逕向提存所聲請取回提存物,故其對相 對人大欣國際興業有限公司所為聲請,顯無權利保護必要, 應予駁回。 四、爰依首揭規定及說明,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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