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司聲字第1331號
聲 請 人 宸鑫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周永彬
相 對 人 莊張碧蓮
上列
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莊張碧蓮為
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所發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對相對人寄發如附件之
認證信函所示
之意思表示,因相對人遷移不明,以致原件退回,為此聲請
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對相對人寄發如附件所示之意思表
示,
惟經郵務人員以「遷移不明」以致原件退回,為此聲請
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並提出相對人認證信函及回證、
債
權讓與證明書、
戶籍謄本等影本為證。
三、
經查,相對人之戶籍地址設於臺中市○○區○○路○段000
巷0號,是其仍否居住於上址尚有不明,
嗣經本院函囑台中
市政府警察局東勢分局派員查訪,經該局函覆訪查結果,相
對人僅設籍並未居住於該址,此有該局105年9月22日中市警
東分偵字第1050017107號函附卷
可稽,
堪認相對人確有遷移
不明之情形。是
本件聲請
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
四、依
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