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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5 年度司聲字第 133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9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公示送達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聲字第1331號 聲 請 人 宸鑫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永彬 相 對 人 莊張碧蓮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莊張碧蓮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所發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對相對人寄發如附件之認證信函所示 之意思表示,因相對人遷移不明,以致原件退回,為此聲請 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對相對人寄發如附件所示之意思表 示,惟經郵務人員以「遷移不明」以致原件退回,為此聲請 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並提出相對人認證信函及回證、債 權讓與證明書、戶籍謄本等影本為證。 三、經查,相對人之戶籍地址設於臺中市○○區○○路○段000 巷0號,是其仍否居住於上址尚有不明,嗣經本院函囑台中 市政府警察局東勢分局派員查訪,經該局函覆訪查結果,相 對人僅設籍並未居住於該址,此有該局105年9月22日中市警 東分偵字第1050017107號函附卷可稽,堪認相對人確有遷移 不明之情形。是本件聲請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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