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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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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5 年度司聲字第 174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11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返還擔保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聲字第1741號 聲 請 人 王櫻惠 聲 請 人 兼法定代理 蔡純玉 人 前列王櫻惠、蔡純玉共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劉玉章、展欣通運股份有限公司間就返還擔 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一)和解書正本。   (二)提出相對人劉玉章之印鑑證明正本(和解書上劉玉章      之印鑑蓋章須與所提之印鑑證明相符)。   (三)提出相對人展欣通運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      記表(和解書上展欣通運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章及其      法定代理人蕭雪香之印鑑蓋章須與公司變更登記表上      之印鑑章相符)。 二、特此裁定。 三、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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