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司聲字第1741號
聲 請 人 王櫻惠
聲 請 人
兼法定代理 蔡純玉
人
前列王櫻惠、蔡純玉共同
上列聲請人與
相對人劉玉章、展欣通運股份有限公司間就返還
擔
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
聲請:
(一)和解書
正本。
(二)提出相對人劉玉章之印鑑證明正本(和解書上劉玉章
之印鑑蓋章須與所提之印鑑證明相符)。
(三)提出相對人展欣通運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
記表(和解書上展欣通運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章及其
法定
代理人蕭雪香之印鑑蓋章須與公司變更登記表上
之印鑑章相符)。
二、特此裁定。
三、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