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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5 年度司聲字第 174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11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返還提存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聲字第1749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林首旗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JUMBO STAR INC.、謝淑貞、童素瓊、 童水源、豪昇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准予返還提存物事件,聲請人應 於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請提出相對人謝淑貞、童素瓊、童水源之最新戶籍謄本(    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㈡相對人JUMBO STAR INC.、豪昇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最新公    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    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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