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司聲字第1749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林首旗
上
聲請人聲請對於
相對人JUMBO STAR INC.、謝淑貞、童素瓊、
童水源、豪昇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准予返還
提存物事件,聲請人應
於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一、㈠請提出相對人謝淑貞、童素瓊、童水源之最新
戶籍謄本(
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㈡相對人JUMBO STAR INC.、豪昇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最新公
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
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
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
一、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
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