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5 年度司聲字第 191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3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返還擔保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聲字第1918號 聲 請 人 冠宇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田進富 相 對 人 富譽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即觀淑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慧賓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一零三年度存字第一九七九號擔保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 之擔保金新臺幣伍拾貳萬捌仟元,准予返還。 理 由 一、按訴訟終結後,供擔保人證明已定二十日以上之期間,催告 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而未行使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 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3 款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同法第106條規定,於因假扣押 、免為或撤銷假扣押而供之擔保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清償債務事件,聲請人前持本院103 年度司裁全字第1455號民事裁定為執行名義,為相對人提供 擔保,並以本院提存所103年度存字第1979號提存事件提存 後,向本院103年度司執全字第946號假扣押執行事件,聲請 就相對人對於第三人之工程款債權為強制執行在案。聲請人 主張嗣因已無續行之必要而聲請本院以105年度司裁全聲字 第323號民事裁定撤銷上開假扣押裁定確定且具狀撤回假扣 押執行,訴訟應告終結,復以台中法院郵局存證信函第2982 號通知定二十日以上期間催告相對人行使權利,而相對人迄 仍未行使,為此聲請准予返還擔保金等語,並提出本院103 年度司裁全字第1455號民事裁定、本院提存所103年度存字 第1979號提存書、本院105年度司裁全聲字第323號民事裁定 及確定證明書、台中法院郵局存證信函第2982號及收件回執 各1件為證。查依本院103年度司執全字第946號執行事件卷 附民國103年9月1日通知,聲請人前已聲請就相對人對於第 三人之工程款債權為強制執行,相對人即於103年8月29日具 狀檢附提存書陳報已提供反擔保等語,假扣押標的業經本院 以上開通知撤銷前於103年8月22日核發之扣押命令,而聲請 人亦聲請本院以105年度司裁全聲字第323號民事裁定撤銷上 開假扣押裁定確定且於105年8月8日具狀撤回假扣押執行之 聲請,訴訟已告終結,聲請人復以上開郵局存證信函定期催 告相對人行使權利,而相對人於105年11月21日收受後迄今 仍未行使,亦有卷附查詢表、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1月6 日北院隆文查字第1060000072號函為憑。是依首揭規定,聲 請人聲請返還提存之擔保金,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6條、第104條第1項第3款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