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司聲字第272號
聲 請 人 坤寶電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即坤寶電機股份有限公
司
法定
代理人 王坤城
相 對 人 巨鼎鍊水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淑惠
上列
聲請人聲請返還
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理 由
一、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此項移轉管轄之規定,既規定於民事訴訟法總則篇
,於依同法規定之聲請事件,亦有
適用。次按,供擔保人依
民事訴訟法第104條之規定,聲請法院以裁定命返還其
提存
物,
上開法條所指法院,依最高法院86年度臺抗字第55號裁
定意旨認為應係指命供擔保之法院,則向
非命供擔保法院為
返還提存物或保證書之聲請時,受聲請法院就該聲請事件即
無管轄權,應依上開說明,將該事件裁定移送有管轄權之命
供擔保法院。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准予返還本院104年度存字第1296號之
擔保金,
惟查該擔保提存事件之命供擔保法院為臺灣高等法
院臺中分院,是依上開說明,聲請人應向臺灣高等法院臺中
分院聲請返還擔保金,始為合法。本件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
本院所為聲請,
顯有違誤。本院依職權裁定移送於如主文所
示之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
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