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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5 年度司聲字第 76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5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返還擔保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聲字第769號 聲 請 人 興旺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容萩 上聲請人對於相對人蔡順吉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聲請人應於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相對人蔡順吉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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