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司聲字第894號
聲 請 人 宥興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張振福
上
聲請人對於
相對人中泰預拌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聲請返還
擔保
金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
回其聲請:
一、㈠相對人中泰預拌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
表及其
法定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㈡提出已向相對人之公司登記地址「臺中市○○區○○路
○○○○○號」催告行使權利之
存證信函及雙掛號送達回執。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
一、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
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