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建字第1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勁青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賴建龍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
被告佑發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
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本院105年度建字第11號第一審民事判決
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
裁判費。查
本件上訴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237萬2,742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及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
第1項規定,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3萬6,84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
繳納,逾期未補繳即
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 法 官 呂麗玉
法 官 郭妙俐
法 官 何紹輔
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洪千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