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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5 年度建字第 1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11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建字第1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勁青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建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佑發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 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本院105年度建字第11號第一審民事判決 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237萬2,742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及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 第1項規定,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3萬6,84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 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 法 官  呂麗玉                    法 官  郭妙俐                    法 官  何紹輔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洪千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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