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建字第118號
上 訴 人 宥勝室內裝修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劉德義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鉅明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
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5月25日本院105年度建字第118號第
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973,376.2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6,020元,此費用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林金灶
法 官 陳得利
法 官 王振佑
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蔡秋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