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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5 年度建字第 11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6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建字第118號 上 訴 人 宥勝室內裝修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德義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鉅明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 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5月25日本院105年度建字第118號第 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973,376.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020元,此費用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林金灶                  法 官 陳得利                  法 官 王振佑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蔡秋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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