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建字第125號
上 訴 人 利豐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明輝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武陵農
場間本院105年度建字第125號給付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
訴到院。查
本件上訴之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40萬
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55,2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
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宗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蔡秀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