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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5 年度建字第 12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6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建字第125號 上 訴 人 利豐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明輝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武陵農 場間本院105年度建字第125號給付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 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40萬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5,2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 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宗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蔡秀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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