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建字第136號
上 訴 人 仲逢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謝黃喜久枝
被
上 訴人 協信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美椒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7年1
1月22日第1審判決提起上訴。茲依
上訴聲明核定
本件訴訟標的價
額為新臺幣(下同)987萬1418元,應徵第2審
裁判費14萬8218元
,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裁定限上訴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熊祥雲
上列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許馨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