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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和解成立
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5 年度建字第 14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2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建字第147號 上 訴 人 威丞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承孜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龍駿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就本院105年度 建字第147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 訴之訴訟標的金額,依上訴人之上訴聲明,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288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4,268元。因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宗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蔡秀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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