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建字第147號
上 訴 人 威丞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謝承孜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龍駿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就本院105年度
建字第147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上
訴之
訴訟標的金額,依上訴人之
上訴聲明,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288萬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44,268元。因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宗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蔡秀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