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5 年度建字第 1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6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履約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建字第18號 上 訴 人 世益機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建銘 一、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立台灣美術館間請求返還履約保證   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 年5 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核上訴人聲明上訴之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00,000 元,應徵上訴裁判費53,4   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上訴。 二、上訴人應依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規定,補正上訴狀,表明:  ㈠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  ㈡關於前款理由之事實及證據。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段奇琬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上訴裁判費 用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葉燕蓉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