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建字第49號
上 訴 人 達鴻先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翁義成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詠吉起重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
承攬費用事
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6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
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57,995
元,應徵上訴裁判費12,3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
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
不繳,即
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7 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