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5 年度建字第 4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7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承攬費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建字第49號 上 訴 人 達鴻先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義成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詠吉起重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承攬費用事 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6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57,995 元,應徵上訴裁判費12,3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 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7  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7  日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