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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5 年度建字第 5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1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建字第5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雲辰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筱鈺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曾瑞仁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蔡世璿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禾源企業有限公司間之損害賠償事件,上 訴人對於民國105 年12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 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80,757 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11,2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2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 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珮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許清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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