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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5 年度建字第 7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3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建字第75號 上 訴 人 江興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瑞裕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中市政府建設局間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 對於民國107年2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185,91 7元,應徵上訴裁判費63,72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2項 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怡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泰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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