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建字第7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臺中市政府建設局
法定
代理人 黃玉霖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江興營造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
對於民國107年2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
納
裁判費。查
本件上訴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767,4
27元,應徵上訴裁判費490,16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怡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泰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