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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5 年度建字第 7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4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建字第78號 上 訴 人 至盛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文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豐順水電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3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965, 38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604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 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繳納,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羅智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廖鳳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