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建字第78號
上 訴 人 至盛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吳文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豐順水電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3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
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上訴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965,
38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604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
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繳納,
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羅智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廖鳳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