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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5 年度建字第 7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5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建字第79號 原   告 金源豐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高誼 訴訟代理人 徐維良律師 被   告 瑞助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正岳 訴訟代理人 洪明儒律師 複代理人  王志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原指定「於民國107年5月10日上午9時25分宣示判決」之期 日,變更為「於民國107年5月31日上午9時25分宣示判決」。 理 由 一、期日,如有重大理由,得變更或延展之。變更或延展期日 ,除別有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59 條定 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07年3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並指定同年5月10 日上午9時25分宣判因本件案情繁雜及承辦法官服喪等 因素,而無法如期宣判。為免再開辯論所生之程序繁複及訴 訟經濟之考量,前揭規定,裁定變更本件宣示判決期日 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嘉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劉念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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